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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9-04 16:3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及《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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