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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28 16: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被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此税。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下列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二)税率

契税实行3% ~ 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适应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广东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契税税率为3%”。

经国务院批准,201010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可以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可以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个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免征契税。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企业改制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出售、关闭和破产等),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契税。

1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可以免征契税。

12.20109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告租赁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1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四、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契税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

根据1997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征”制度。

契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契税纳税期限:为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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