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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05 16:1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税局 字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三证合一适用)一式两份、《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非三证合一适用);

2.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内容无关的,不需要提供。)

3.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为工商营业执照证照上反映的内容,则不需要提供。)

4.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已使用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5.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

6.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章程、协议;

7.变更合伙人、投资者,提供章程、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新合伙人或投资者身份证件文件;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需要提供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须提供相关文件。

8.总机构增加或撤消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注销证明。

9.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文档附件: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
A01062《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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