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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05 16:1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税局 字号:

【报送资料】

1) 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两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3) 业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提供);

4)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提供);

5)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转办个体经营登记时,应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需同时报送发票领用簿;

文档附件:
A0100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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