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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28 16:1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基本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141号文)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11]21号)以及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规通[2011]86号)的具体规定,顺德区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开征

 

二、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

(一)对汽车销售企业按应税销售收入的0.1%的标准征收。

缴纳义务人按照一手汽车整车销售所取得的销售额进行申报,不包括售后服务、销售配件等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二)对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别墅、商铺、配套车位、写字楼等,限价房和经济使用房除外)交易,按应税营业额的0.2%向出售方征收。

   缴纳义务人按照销售一手房所取得的营业额,剔除销售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收入额后再进行申报。

 

、申报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申报方式统一为网上申报,即:缴纳义务人需登录顺德地税网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在 “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申报管理——录入申报数据”模块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事宜。

 

、申报期限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申报期为季后15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价格调节基金申报期随流转税的申报期顺延。

(二)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缴纳义务人申报,而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定缴纳义务人的应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将依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对缴纳义务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缴款方式

税务机关将对缴纳义务人申报的价格调节基金采取ETS扣款的方式缴款,申报后请注意保持ETS账户余额。如余额不足的,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门前清缴费款。

 

、缴款期限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款期限为季后25日前,一般情况下,缴费期限不得顺延;除非流转税申报期顺延后截止时间超过25日的,则缴费期限才相应地顺延至与申报期限一致。

(二)缴纳义务人发生逾期缴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不缴的,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款的,将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入账凭证

缴款后,缴纳义务人可凭银行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直接入账,也可凭银行的《电子缴款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换领正式的完税凭证入账。

 

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名单可登录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http://sg.shunde.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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