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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税政策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4-09-17 16:3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施行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由原10%变为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即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此政策导向意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那么,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举例说明:

小刘于20135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6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6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625日(含25日)至20145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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