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忽略这一点而超标缴存,并全部税前扣除。实际上,超额部分是要缴纳个税的,否则将受到处罚,请大家注意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06]10号第二点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单位员工李某2014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65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为12%,实际缴存1560元,(即各为780元)。请问是否可全额税前扣除1560元?
由于2013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50356元;
1、计算2013年佛山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50356÷12=4196.33(元);
2、因为李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小于佛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588.99元(4196.33×3),所以,应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6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6000×12%=720(元);
3、计算超出限额部分:单位超额(780-720)+个人超额(780-720)=120(元);
综上所得:李某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1560元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只能扣除1440元,超出限额的120元应并入李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关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计算问题。暂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布口径执行,即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是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2013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2013年7月份至2014年6月份)。因此,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个税的税前扣除从2013年7月起才适用新公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