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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个税政策知多少?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4-07-21 11:3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一些发达国家,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构成一般是"四四二"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占四成,补充养老保险占四成,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占两成。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下称《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9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与以往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比,新规定有三方面值得关注:

    一、新增 “职业年金”为个人所得税调整对象。“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采用递延纳税的新纳税方式。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具体为:

    (一)在年金缴费环节上: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政策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个人当期不缴税,超过需缴税。

    其中,对“企业年金”而言,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对“职业年金”而言,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由于2013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50356元,因此“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可递延纳税的上限为503.56元(50356÷12×300%×4%)。

    (二)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上: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年金领取环节上:《通知》第三条第1款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分期领取。《通知》除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计缴个人所得税这种特殊原因外,其余一次性领取的,不允许分摊,应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通知》第三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涉及年金的相关政策还可以参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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