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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商铺转让热点问题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9-28 16:4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问: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商铺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办理手续?

答: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商铺,不用缴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但要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赠与人与受赠人有签订赠与协议书或单据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0.05%印花税。受赠方则按评估价格缴纳3%契税。在办理过户前,请先提供以下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房地产评估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将商铺析产给妻子,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和提供什么资料办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拥有的商铺,如果办理夫妻析产的,都不用缴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在办理过户前,请先提供以下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如果房产已抵押的,须抵押单位同意并提供“同意变更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温馨提示:  1、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身份证要双面复印,用A4纸复印,复印件应在空白处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字句,在字句下方签名确认。如提供的资料页数较多,可盖骑缝章。)    2、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的转让情况及税收政策较为复杂,以上所列的为一般情况下所需的资料,特殊情况以税务部门门前判定为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点第(二)款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点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注释和财税【199548号文件明确,继承、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上述“直系亲属”是以本人为中心的父母、子女属直系亲属范围,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夫妻关系比照直系亲属处理,但兄弟姐妹关系不属直系亲属。)

印花税:(1)继承、赠与征税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房产继承、赠与协议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0.05%印花税。

2)婚后增减名。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增名或减,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契税:(1)赠与和赡养。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个人以受赠、获奖、抵债、交换等方式取得房地产权,承受方应按规定缴纳3%契税。(注意: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房屋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价格。)

2)法定继承。根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点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因此,依法继承的房屋,不征契税。

3)婚后增减名。根据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离婚财产分割。根据《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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