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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补缴的温馨提示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5-11 14:5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税局 字号: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佛人社〔2016〕237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上调至2906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所属期为2016年7月、8月和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进行补缴差额。另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7〕21号),补缴2016年7至9月份养老保险差额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7年6月30日,限期内补缴因下限调整造成的差额不加收滞纳金。不进行差额补缴将影响参保人日后办理跨地区转移接续等社保事项。请尚未进行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含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尽快办理补缴。

办理渠道:

1.已经开通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的业户,可登录“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税费办理——社保费管理——企业养老保险差额补缴申报”模块进行补缴申报和扣费操作;

2.未开通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的业户,请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补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到所属地地税部门前台办理。《申请书》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网报单位可通过佛山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定期定额户可到前台领取。

咨询电话:12366-2。

   附件:广东地税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养老保险差额补缴操作指引(佛山版)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1日

文档附件:
广东地税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养老保险差额补缴操作指引(佛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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