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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缴政策专栏(第三期)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4-11-28 14:4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异地的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法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19日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解读:根据社保登记属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区时,分支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办理社保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分支机构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简单举例说明,如某企业总公司在佛山市禅城区,而在顺德区注册设立了分公司,则分公司应当在顺德区办理社保登记,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员工应当在顺德区参保。
  (二)跨地区劳务派遣,如何缴纳社保费。

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一般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是跨地区劳务派遣时,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与用工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能有效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地税部门提醒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和办理社保相关手续,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发生跨区劳务派遣,而且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才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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